建筑雨水规范对雨水控制及利用系统有哪些要求呢?请听天润小编道来:
一般规定
1.1 雨水控制及利用系统应使场地在建设或改建后,对于常年降雨的年径流总量和外排径流峰值的控制达到建设开发前的水平,并应符合雨水规范的第3.1.2条和第3.1.3条的规定。
1.2 雨水控制及利用应采用雨水人渗系统、收集回用系统、调蓄排放系统中的单一系统或多种系统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入渗系统应由雨水收集、储存、入渗设施组成;
2 收集回用系统应设雨水收集、储存、处理和回用水管网等设施;
3 调蓄排放系统应设雨水收集、调蓄设施和排放管道等设施。
1.3 雨水控制及利用系统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集回用系统宜用于年均降雨量大于400mm的地区;
2 调蓄排放系统宜用于有防洪排涝要求的场所或雨水资源化受条件限制的场所。
1.4 雨水控制及利用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并合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水体、湿地、坑塘、沟渠等;
2 应优化不透水硬化面与绿地空间布局,建筑、广场、道路周边宜布置可消纳径流雨水的绿地;
3 建筑、道路、绿地等竖向设计应有利于径流汇人雨水控制及利用设施。
1.5 雨水人渗场所应有详细的地质勘察资料, 地质勘察资料应包括区域滞水层分布、土壤种类和相应的渗透系数、地下水动态等。
1.6雨水入渗不应引起地质灾害及损害建筑物。下列场所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
1可能造成坍塌、滑坡灾害的场所;
2对居住环境以及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场所;
3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
1.7传染病医院的雨水、 含有重金属污染和化学污染等地表污染严重的场地雨水不得采用雨水收集回用系统。有特殊污染源的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应经专题论证。
1.8 设有雨水控制及利用系统的建设用地,应设有超标雨水外排措施,并应进行地面标高控制,防止区域外雨水流入用地,城市用地的竖向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的要求。
1.9 雨水控制及利用系统不应对土壤环境、地下含水层水质、公众健康和环境卫生等造成危害,并应便于维护管理。园林景观的植物选择应适应雨水控制及利用需求。
1.10 回用供水管网中,低水质标准水不得进入高水质标准水系统。
1.11雨水构筑物及管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4.2 系统选型
2.1 雨水控制及利用系统的形式和各系统控制及利用的雨水量,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2 雨水控制及利用应优先采用入渗系统或(和)收集回用系统,当受条件限制或条件不具备时,应增设调蓄排放系统。
2.3 硬化地面、屋面、水面上的雨水径流应控制及利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硬化地面雨水宜采用雨水入渗或排入水体;
2屋面雨水宜采用雨水入渗、收集回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3降落在水体上的雨水应就地储存。
2.4 屋面雨水利用方式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当地水资源情况;
2室外土壤的入渗能力;
3雨水的需求量和用水水质要求;
4杂用水量和降雨量季节变化的吻合程度;
5经济合理性。
2.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屋面雨水应优先采用收集回用系统;
1 降雨量分布较均匀的地区;
2 用水量与降雨量季节变化较吻合的建筑区或厂区;
3 降雨量充沛地区;
4 屋面面积相对较大的建筑。
2.6 雨水回用用途应根据收集量、回用量、随时间的变化规律以及卫生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雨水可用于景观用水、绿化用水、循环冷却系统补水、路面和地面冲洗用水、冲厕用水、汽车冲洗用水、消防用水等。
2.7 同时设有收集回用系统和调蓄排放系统时,宜合用雨水储存设施。
2.8 同时设有雨水回用和中水系统时,原水不应混合,出水可在清水池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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