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储存与回用要求
一般规定
1.1 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应优先收集屋面雨水,不宜收集机动车道路等污染严重的下垫面上的雨水。
1.2 雨水收集回用系统的雨水储存设施应采用景观水体、旱塘、湿塘、蓄水池、蓄水罐等。景观水体、湿塘应优先用作雨水储存。
1.3 雨水进入蓄水池、蓄水罐前,应进行泥沙分离或粗过滤。景观水体和湿塘宜设前置区,并能沉淀径流中大颗粒污染物。
1.4 当蓄水池具有沉淀或过滤处理功能且出水水质满足要求时,可不另设清水池。当雨水回用系统设有清水池时,其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水曲线、供水曲线确定。当设有消毒设施时,应满足消毒的接触时间要求。当缺乏上述资料时,可按雨水回用系统最高日设计用水量的25%~35%计算。
1.5 当采用中水清水池接纳处理后的雨水时,中水清水池应有容纳雨水的容积。
1.6 蓄水池、清水池应设溢流管和通气管,并应设防虫措施。
储存设施
2.1 雨水蓄水池、蓄水罐、弃流池应在室外设置。埋地拼装蓄水池外壁与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3m。
2.2 蓄水池应设检查口或人孔,附近宜设给水栓和排水泵电源,室外地下蓄水池(罐)的人孔、检查口应设置防止人员落人水中的双层井盖或带有防坠网的井盖。
2.3 雨水储存设施应设有溢流排水措施,溢流排水宜采用重力溢流排放。室内蓄水池的重力溢流管排水能力应大于50年雨水设计重现期设计流量。
2.4 蓄水池设于机动车行道下方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池。设于非机动车行道下方时,可采用塑料模块或硅砂砌块等型材拼装组合,且应采取防止机动车误人池上行驶的措施。
2.5 当蓄水池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室内且溢流口低于室外地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应设置自动提升设备排除溢流雨水,溢流提升设备的排水标准应按50年降雨重现期5min降雨强度设计,且不得小于集雨屋面设计重现期降雨强度;
②自动提升设备应采用双路电源;
③进蓄水池的雨水管应设超越管,且应重力排水;
④雨水蓄水池应设溢流水位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引至物业管理中心。
2.6 蓄水池宜兼具沉淀功能。兼作沉淀作用时,其构造和进、出水管等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应防止进、出水流短路;
②避免扰动沉积物,设计沉淀区高度不宜小于0.5m,缓冲区高度不宜小于0.3m;
③ 进水端宜均匀布水;
④应具有排除池底沉淀物的条件或设施。
2.7 钢筋混凝土蓄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池底应设集泥坑和吸水坑;当蓄水池分格时,每格应设检查口和集泥坑;
② 池底应设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集泥坑;
③ 池底应设排泥设施;当不具备设置排泥设施或排泥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冲洗设施,冲洗水源宜采用池水,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联动。
2.8 塑料模块和硅砂砌块组合蓄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池体强度应满足地面及土壤承载力的要求;
② 外层应采用不透水土工膜或性能相同的材料包覆;
③ 池内构造应便于清除沉积泥沙;
④兼具过滤功能时应能进行过滤沉积物的清除;
⑤水池应设混凝土底板;当底板低于地下水位时,水池应满足抗浮要求。
2.9 景观水体和湿塘用于储存雨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储存雨水的有效容积应为景观设计水位或湿塘常水位与溢流水位之间的容积;
②雨水储存设有排空设施时,宜按24h排空设置,排空最低水位宜设于景观设计水位和湿塘的常水位处
③ 前置区和主水区之间宜设水生植物种植区;
④ 湿塘的常水位水深不宜小于0.5m;
⑤ 湿塘应设置护栏、警示牌等安全防护与警示措施。
2.10 当蓄水池的有效容积大于雨水回用系统最高日用水量的3倍时,应设能12h排空雨水的装置。
雨水回用供水系统
1.1 雨水供水管道应与生活饮用水管道分开设置,严禁回用雨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1.2 供水管网的服务范围应覆盖水量计算的用水部位。
1.3 雨水供水系统应设自动补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补水的水质应满足雨水供水系统的水质要求;
2 补水应在净化雨水供量不足时进行;
3 补水能力应满足雨水中断时系统用水量要求。
1.4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清水池(箱) 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补水管管径,且不应小于150mm;
2 向蓄水池(箱)补水时,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且应高于室外地面。
1.5 供水系统供应不同水质要求的用水时,应综合考虑水质处理、管网敷设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采用集中管网系统或局部供水系统。
1.6 供水方式及水泵选择、管道水力计算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1.7 供水管道和补水管道上应设水表计量装置。
1.8 供水管道可采用塑料和金属复合管、塑料给水管或其他给水管,但不得采用非镀锌钢管。
义.
1.9 雨水供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并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雨水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
2 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
3 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雨水”标识。
7.4系统控制
1.1 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和回用系统宜设置下列方式控制:
1 自动控制;
2 远程控制;
3 就地手动控制。
1.2 对雨水处理设施、回用系统内的设备运行状态宜进行监控。
1.3 雨水处理设施运行宜自动控制。
1.4 水量、主要水位、pH值、浊度等常用控制指标应实现现场监测,有条件的可实现在线监测。
1.5 补水应由水池水位自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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