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蓄排放要求
1.1 调蓄排放系统的雨水调蓄设施宜布置在汇水区下游,且应设置在室外。
1.2 自然水体和坑塘应进行保护。景观水体、池(湿)塘、洼地,宜作为雨水调蓄设施,当条件不满足时,可建造调蓄池。
1.3 雨水调蓄容积应能排空,且应优先采用重力排空。
1.4 雨水调蓄设施采用重力排空时,应控制出水管渠流量,可采用设置流量控制井或利用出水管管径控制。
1.5 雨水调蓄设施采用机械排空时,宜在雨后启泵排空。设于埋地调蓄池内的潜水泵应采用自动耦合式。
1.6 雨水汇水管道或沟渠应接人调蓄设施。当调蓄设施为埋地调蓄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进入埋地调蓄池之前应进行沉沙和漂浮物拦截处理;
2 水池进水口处和出水口处应设检修维护人孔,附近宜设给水栓;
3 池内构造应保证具备泥沙清洗条件;
4 宜设溢流设施,溢流雨水宜重力排除。
1.7 调蓄池设于机动车行道下方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池;设于非机动车行道下方时,宜采用装配式模块拼装组合水池,并采取防止机动车误入池上行驶的措施。
1.8 模块拼装组合调蓄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体强度应满足地面及土壤承载力的要求;
2 外层应采用不透水土工膜或性能相同的材料包覆;
3 池内构造应便于清除沉积泥沙;
4 水池应设混凝土底板;当底板低于地下水位时,水池应满足抗浮要求。
1.9景观水体和湿塘用于调蓄雨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景观设计水位和湿塘常水位的上方应设置调蓄雨水的空间;
2 雨水调蓄空间的雨水应能够排空,排空最低水位宜设于景观设计水位和湿塘的常水位处;
3 景观水体宜设前置区,并能沉淀径流中大颗粒污染物;前置区和水体之间宜设水生植物种植区;
4 湿塘的常水位水深不宜小于0.5m;
5 湿塘应设置护栏、警示牌等安全防护与警示措施。
1.10 调蓄排放设施和收集回用系统的储水设施合用时,应采用机械排空,且不应在降雨过程中排水。